刑事诉讼(刑事诉讼法七十一条)

东升常识网 1591 2023-03-06 08:02:00

百科常识网小编默默子发现最近刑事诉讼(刑事诉讼法七十一条)被热搜了很久,下面一起瞧瞧去。

今天给各位分享刑事诉讼的知识,其中也会对刑事诉讼法七十一条进行解释,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别忘了关注本站,现在开始吧!

刑事诉讼名词解释

刑事诉讼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解决被追诉者刑事责任问题的活动。且在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的辩护权和其他诉讼权利。

我国的刑事诉讼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解决被追诉者刑事责任问题的活动。

根据诉讼的内容和形式不同,诉讼活动可以具体分为刑事诉讼、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三部分。其中,刑事诉讼是指审判机关(人民法院)、检察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侦查机关(公安机关含国家安全机关等)在当事人以及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定程序解决被追诉者刑事责任问题的诉讼活动。

刑事诉讼

有三控诉,辩护,审判即控辩审。刑事诉讼(程序)的价值。《刑事诉讼法》对保障型法实施的价值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诉讼价值。

被害人,被告人,自诉人等诉讼参与人。

全球三大主要诉讼构造又称审判模式, 当事人主义 , 职权主义 (适用于实体真实的诉讼目的)和 混合式 (以日本和意大利为代表,日本明治维新以后的《刑事诉讼法》受法国和德国影响较大。诉讼结构属职权主义二战后日本法制受到美国法律制度的影响,从1948年重新制定《刑事诉讼法》开始至20世纪50年代末。日本的刑事诉讼构造完成了从以职权主义为主到以当事人主义为主的转型。一方面,日本坚持被告人享有沉默权,实行起诉状一本主义,法官在庭审前不得接触控方除起诉状以外的案卷证据,证据由控辩双方当庭提出,证人主要由双方传唤和当庭询问。法庭调查实行交叉询问程序。这些都是当事人诉讼构造的内容。另一方面,法官仍然指导审判程序并在事实与证据调查中起着积极的作用,不实行陪审团制。为了查明事实真相,法官可以依职权自行扩大证据调查范围,主动调查并提出证据,有权询问证人、鉴定人,有权对控辩双方提出调查证据的请求进行审查,并有权不予准许。混合式诉讼构造应当是职权主义,吸收当事人主义的因素形成)。

1979年第一部《刑事诉讼法》称超职权主义。1997年《刑事诉讼法》第一次修改后,吸收了当事人主义的合理因素,称为强职权主义诉讼构造。2012年《刑事诉讼法》,又进一步吸收当事人主义的合理因素,削弱了法官的职权主义特色,强调控辩双方的平等对抗,称控辩式审判模式。刑事庭审方式改革的方向是愈来愈突出当事人主义。一国对诉讼价值,秩序,公正效益等的认识程度和水平决定一国制定《刑事诉讼法》的目的,包括根本目的和直接目的,再决定一国采取什么样的诉讼结构。价值影响目的,目的决定构造,而不能说价值直接决定构造。

体现为工具价值与独立价值。实体与程序有四种搭配方式: 实体—实体,如发现被告人自首,法院对其从轻量刑 。 如侦查机关对于已超过追诉期限的案件不予立案。

实体—程序,如庭审中被告人声称具有重大立功表现,法院建议检察院补充侦查 。程序—实体,如1.法院经过审理排除了非法证据,判决被告人无罪,程序制约实体;2.刑事诉讼法设置若干证据规则,为了保障查清案件事实,惩罚犯罪程序,服务实体。因排除犯罪嫌疑人的口供,检察院作出证据不足不起诉的决定。3.被告人与被害人达成刑事和解,而被法院量刑时从轻处理。4.只有被告人一方上诉的案件,二审法院判决时不得对被告人判处重于原判的刑罚。

程序—程序,如一审法院公开审理了未成年被告人案件违反了诉讼程序,二审法院将案件发回重审。如一审法院的审理违反《刑事诉讼法》关于公开审判,回避等规定。属于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应当承担相应法律后果,既被发回重审。(违反了公开审判等程序,不一定会影响对被告人定罪量刑的准确性,但程序具有独立价值,只要违反了程序,不论实体处理定罪量刑是否正确,都需要承担程序性制裁的后果。)

工具价值与独立价值指的是刑事诉讼法程序之于刑法实体的关系,具有影响刑事实体法实现的功能。

宪法是静态的《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是动态的宪法,有关刑事诉讼的程序性条款构成各国宪法中关于人权保障条款的核心。《刑事诉讼法》关于强制措施的适用权限,条件,程序与辩护等规定都直接体现了宪法关于公民人身,住宅,财产不受非法逮捕,搜查,扣押以及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等规定的精神。《刑事诉讼法》规范和限制了国家权利,保障了公民享有宪法规定的基本人权和自由。

具有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原则。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原则。

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原则。

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

严格遵守法律程序原则(程序法定原则)。

基本内容

尊重和保障人权的理念。

程序公正(公平正义包括实质上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有效辩护原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原则。

诉讼效率。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包括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法治国家。

被害人有没有过错?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以及取保候审的保证方式问题。

由谁决定。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监察委。

公安机关鉴于犯罪嫌疑人犯罪情节较轻且认罪态度较好,决定取保候审。可对犯罪嫌疑人采取保证金和保证人的保证方式。

暴力取证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犯罪,可以由检察院立案侦查。检察院对贪污贿赂犯罪没有管辖权。

监察法中剥夺被调查对象人身自由的方式与《刑事诉讼法》不同。没有拘留逮捕制度,而是使用留置,留置意味着可能会较长时间的关押被调查对象,为了防止权力滥用,侵犯人权,采取留置措施需要监察机关领导人员集体研究决定。此外,市级以下监察机关需要采取留置措施的,应当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证明案件重大复杂或者被调查人可能自杀、逃跑,案件调查终结,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监察委员会对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贪污、贿赂犯罪等案件立案调查。

取保候审。

监视(护)居住。不受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限制。

会见需批准的三类:一,贪污贿赂50万元以上。二,危害国家安全,群带性。三,恐怖犯罪。

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强制措施的变更和解除。

侦查措施的司法控制。

拘留(剥夺人身自由)、询问、讯问、侦查实验、搜查住所、勘验检查。

出示工作证件。两个人在场。须有见证人。在什么场所?证人的资格及证人保护。

侦查人员询问证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在现场、证人所在单位、住处、证人提出的地点以及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提供证言。

在必要的时候,经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进行侦查实验。

见证人特点:不能与案件存在利害关系。

检察院在侦查过程中发现犯罪嫌疑人涉嫌贪污罪,应当将案件移送监察委员会处理。犯罪嫌疑人犯数罪的,一般应当以监察委员会为主调查,检察院予以协助。

检察院提前介入侦查,对公安机关的违法行为提出纠正意见。

若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对犯罪嫌疑人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证明其社会危险性很高,应当对其依法逮捕。检察院有权径行决定逮捕,同时交公安机关执行。

变更逮捕措施。

起诉制度,审查起诉程序,三种不起诉及其救济。

监察委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应当采取对应的羁押措施。即将犯罪嫌疑人先行拘留,再决定后续如何处理。

检察院发现犯罪嫌疑人符合逮捕条件,有权决定逮捕,交公安机关执行。

包括四项: 审判公开原则 , 直接言词原则 (拆分为 直接原则 和 言词原则 。直接原则又包括 直接审理原则 , 直接采证原则 。直接就是只亲自参与到诉讼中(亲历性)。言词原则是指口头陈述方式), 辩论原则 和 集中审理原则 。

公诉案件的第一审程序

自诉案件审理程序的特点

简易程序

上诉和抗诉的区别。

上诉不加刑原则。

二审的审理方式和处理方式。

申诉的主体和法定理由。

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主体和权限。

再审的审理程序。

附带民事诉讼成立的条件。

死刑立即执行案件的复核程序。

死缓限制减刑的程序。

特有原则和制度。

附条件不起诉。

合适未成年人。

犯罪记录的封存。

社会调查。

适用条件,程序,法律后果。

适用条件,程序,裁决方式,救济程序。

适用条件,程序,救济,强制医疗措施的定期评估、解除。

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

立案管辖、交叉管辖、级别管辖、指定管辖,一般地区管辖、特殊地区管辖。

回避对象,回避程序,回避决定权,回避效力。

辩护人的诉讼地位,有效辩护原则,辩护人的资格,法律援助辩护及拒绝辩护,辩护律师及非律师辩护人的诉讼权利、诉讼义务。

证据的法定种类与理论分类

证明对象

证明责任

证明标准

政治的关联性和合法性

证据关联性的判断、证据的审查判断

刑事证据规则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补强证据规则、运用证据认定案件事实规则、传闻证据规则、意见证据规则。

检察院认为是公诉案件,但法院审理认为是告诉才处理的侵占案件,如果检察院不撤诉,法院应当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6条的规定处理。即认为属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没有告诉的情形,依法裁定终止审理。

范围,国籍,法律适用,概念(狭义、广义),司法协助,引渡。

12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刑事诉讼法》的决定。以下简称《刑事诉讼法修正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高法解释》;

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以下简称《高检规则》;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实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六机关规定》;

最高院公布实施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合议庭职责的若干问题》

刑事诉讼有哪些步骤

法律分析:刑事诉讼要经过的步骤有:立案、侦查、起诉、审判和执行。立案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报案、控告、举报和犯罪人的自首等方面的材料进行审查。侦查指由特定的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为收集、查明、证实犯罪和缉获犯罪人而依法采取的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九条 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应当按照管辖范围,立案侦查。

第一百一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刑事诉讼程序

刑事诉讼法起诉的程序是:

1、立案。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

2、侦查。侦查机关立案以后,开始进行侦查;

3、审查起诉。检察院接到侦查机关移送的案件以后,案件进入到审查起诉阶段;

4、审判阶段。法庭审理后,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作出判决;

5、执行。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温馨提示】

以上回答,仅为当前信息结合本人对法律的理解做出,请您谨慎进行参考!

如果您对该问题仍有疑问,建议您整理相关信息,同专业人士进行详细沟通。

刑事诉讼流程

刑事诉讼流程:1.立案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报案、控告、举报和犯罪人的自首等方面的材料进行审查,判明是否有犯罪事实并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依法决定是否作为刑事案件交付侦查或审判的诉讼活动;2.侦查指由特定的司法机关为收集、查明、证实犯罪和缉获犯罪人而依法采取的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3.起诉有两种,包括公诉和自诉;4.审判是指人民法院在控、辩双方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参加下,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对于依法向其提出诉讼请求的刑事案件进行审理和裁判的诉讼活动;5.执行则指刑事执行机关为了实施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所确定的内容而进行的活动,在我国,刑事执行的主体主要是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和监狱等。《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合议庭组成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三人或者七人组成合议庭进行,但是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速裁程序的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高级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至七人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三人或者七人组成合议庭进行。

什么是刑事诉讼

刑事诉讼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解决被追诉者刑事责任问题的活动。根据诉讼的内容和形式不同,诉讼活动可以具体分为刑事诉讼、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三部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四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的辩护权和其他诉讼权利。 诉讼参与人对于审判人员、检察人员和侦查人员侵犯公民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

刑事诉讼的介绍就聊到这里吧,感谢你花时间阅读本站内容,更多关于刑事诉讼法七十一条、刑事诉讼的信息别忘了在本站进行查找喔。

上一篇:刑事案例(轰动全国的十大刑事案件)
下一篇:邢台打黑(邢台打黑最新消息)
相关文章
返回顶部小火箭